一般条款和条件
of PETER/LACKE GmbH

一般条款和条件
佩特/莱克有限公司的条款和条件

§ 1 适用范围 

1. 以下通用条款适用于 PETER-LACKE GmbH, Herforder Straße 80, 32120 Hiddenhausen(以下简称"Peter-Lacke"或"我们")与企业家(以下简称"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14 条的规定,企业主是指任何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他们或其合伙企业在进行合法交易时,是在从事贸易、经营或职业活动。与此相反,《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所指的消费者是指任何出于商业或独立活动之外的目的进行合法交易的自然人。 

2.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所有业务关系,即使未再次明确约定。 

3. 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的偏离、冲突或补充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使它们是已知的,除非明确同意其有效性。在此明确拒绝客户(企业)对其自身的采购条款和条件进行反确认。 

§ 2 要约和合同的订立 

1 我们的报价如有变动,不具约束力。  

最迟在货物交付后 2 周内,当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户订单时,合同才算订立 

3. 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书对合同的内容和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与旅行者、商业代理和雇员签订的附加协议以及修改、补充等均需我们的书面确认。 

§ 3 交货、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 

1. 只要对客户合理,我们保留技术设计或生产变更以及与样品偏差的权利。如果由于生产技术原因导致数量过多或过少(细微差别),我们的交货数量可能与订单数量偏差不超过 10%,最多不超过 25 公斤;如果由于灌装技术原因导致数量过多或过少,我们的交货数量可能与订单数量偏差不超过 3%。  

2. 部分交货是允许的,并可单独开具发票,只要这对客户是合理的,且客户对部分交货有客观利 益。 

3.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客户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提货,或者,如果未约定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则根据 § 8 No. 

4. 如果客户不接受货物,我们有权自行决定由客户承担发货费用,或者--如果没有其他可能,必要时也可将货物存放在室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货物的意外毁坏、丢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由我方存放,我方有权开具货物发票,并在收货违约发生一周后要求付款。 

5. 如果我方违约,客户只能在书面规定的合理宽限期(至少 1 个月)无果而终之后撤销合同,前提是届时货物尚未报告已备妥待发。 

6. 如果与第 3 项规定不同,我们有义务发送货物,则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由我们自行决定,除非客户对此有特别指示。风险应在我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 

7. 对于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而导致的交货或服务延迟,尽管我们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即使这些事件发生在上游供应商身上),例如罢工、停工、运营中断、材料采购的后续困难、重要工件的废品、官方订单等,交货期应根据障碍持续时间加上符合我们运营要求的合理启动时间予以延长。  

8. 如果非因我方过错导致上述事件而无法交货或履约,我方应免除交货义务,客户不得要求赔偿。  

9. 如果不接受订购的货物,我方有权要求赔偿货物价值的 25%,以补偿已发生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客户有权证明未造成损失或损失明显低于一次性付款金额。  

10. 由我方发送的所有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即使已约定运费已付。只有在客户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才能购买运输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意外损失风险应在货物交给授权运输人员时转移给客户,但最迟应在货物离开我方工厂时转移。 

11. 如果交付的货物装在可退还的容器中,则必须在收到货物后 90 天内退还空容器并支付运费。如果客户对此负责,则应由客户承担可退货包装的丢失或损坏。可退回包装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盛装其他产品。它们仅用于运输交付的货物。标签不得撕掉。我们不会收回一次性包装。相反,我们将指定买方的第三方根据法定和官方规定回收包装。 

§ 4 价格和付款条件 

1 我们的价格不包括相应的法定增值税。在每种情况下分别显示。  

2. 对于国内交货和向其他欧盟国家交货,客户有义务在收到发票后 30 天内付款,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3. 欧盟以外地区的交货应预付货款,也可由我方决定采用信用证(以下简称 "信用证")的方式,双方各自承担信用证的国内费用。  

4. 客户在第 2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违约。  

5. 如果拖欠付款,客户应按法定利率支付违约利息。我们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对于定制的小批量订单,应根据特殊计算征收附加费。小额订单应单独收取小额发票附加费。  

6.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 4 个月后才交付货物或提供其他服务,且此时劳动力和材料成本或我方供应商的价格上涨,则我方有权相应提高我方的报酬。如果约定了运费支付交货,则仅适用于国内交货以及向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和阿尔萨斯-洛林地区的交货,重量至少为 200 公斤/升;向其他欧盟国家的交货,重量为 2 吨/升;向欧盟入境地区的交货,重量为 5 吨/升;向独联体国家的交货,重量为 10 吨/升;向欧洲以外地区的交货,重量为 2 吨/升,从德国海港或机场起运。  

7. 如果客户有权享受带运费交货,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报销普通货物运费,而不包括水陆运费和收货搬运费。快递费或其他附加费用由收件人承担。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的地址交货时,应免交德国边境关税,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8. 如果客户的反索赔没有争议或已通过宣告性判决得到承认,则客户可以抵消我们的索赔或主张保留权。如果客户的反诉是基于履约缺陷,则不适用此规定。 

9. 不支付到期发票或其他情况表明合同签订后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客户有权要求我方立即支付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的所有索赔。 

§ 5 客户的保修要求 

1. 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存在缺陷(《德国民法典》第 377 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77 条的规定,作为检查和通知缺陷义务的一部分,客户应进行试加工。 

2. 收到货物后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缺陷,除非缺陷在检查过程中无法识别。如果后来发现缺陷,也必须立即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准确描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 

3. 如果客户希望对我方交付的产品提出缺陷,则有义务立即通知我方,并让我方有可能立即进行检查。  

4. 客户因材料缺陷而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后续履行。后续履行应由我们自行决定,通过弥补缺陷或交付无缺陷的产品来实现。如果后续履行失败,客户有权在 10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结束后撤销合同、减少货款或(在我方有过失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在纠正缺陷的情况下,我方应承担为此目的所需的一切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不因所购物品被运至履行地以外的地点而增加。 

5. 只有在以书面形式明确保证(《德国民法典》第 276 条)或质量保证(《德国民法典》第 443 条)的情况下,我方才承担严格责任。否则适用第 7 条。 

6 如果客户根据我方或我方代理人的公开声明,尤其是广告或某些产品的标签中的公开声明,向我方提出实质性缺陷索赔,则客户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声明与订单有因果关系。我们不对第三方广告中的声明负责。  

7. 样品只是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特征,并不构成担保(《德国民法典》第 276 条)或质量保证(《德国民法典》第 443 条)。  

8. 基于现有经验和当前知识水平的口头和书面使用建议并不构成双方同意或假定的质量,也不免除客户自行负责检查产品是否适合预期用途和加工方法的义务。  

9.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添加的稀释剂、固化剂、附加油漆或其他成分不是从供货商或我方购买的,也不是供货商或我方建议用于该混合物的,则不承担材料缺陷的责任。  

10. 如果客户不给我们机会让我们相信存在缺陷,特别是如果他不立即应要求提供被拒收的货物或其样品,则所有保修要求失效。 

11. 客户的缺陷索赔应在交付货物后一年内失效。缩短的缺陷索赔时效不适用于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7 条未排除责任的损害索赔。  

12. 在向企业追索的情况下(《德国民法典》第 445a 条),如果客户按照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货物进行了适当检查,但未报告任何缺陷,则推定在将风险转移给客户时不存在缺陷,除非该推定与货物或缺陷的性质不符。如果客户因商品缺陷而不得不从消费者手中收回已售出的新生产商品,或者客户的买方作为消费者降低了购买价格,则客户在出现缺陷时的法定权利应适用本条款,而不受保修权的限制,但损害赔偿要求除外(《德国民法典》第 478 条)。如果客户以其他方式提出追索权要求(《德国民法典》第 445a 条),则必须将其与我方之间的关系视为其与合同伙伴之间已执行了所有法律允许的合同选项(例如,因不相称而拒绝后续履行或将费用报销限制在合理金额内)。  

§ 6 保留所有权 

1. 在全额支付货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为我方财产,包括所有附属索赔、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现有索赔以及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未来索赔。  

2. 客户既不得抵押我们的货物,也不得将其转让作为担保。但是,客户可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或加工货物,除非客户已事先将对合同伙伴的索赔权有效转让给第三方或同意禁止转让。  

3. 将我方货物加工成动产应代表我方进行,并对我方有效。在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货物一起加工的情况下,我方应按加工时我方提供的货物和其他货物的价值(含增值税的交货价格,不扣除折扣)比例获得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如果买方通过加工、组合、混合或调配获得了新产品的唯一或共同所有权,则买方特此将其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转让比例为加工时我方交付的货物与其他货物的价值,以确保我方所有权利主张的实现。  

4. 客户在此承诺免费为我们保管新物品,并给予适当的商业保护。  

5. 为确保我方债权的实现,买方特此将转售产生的所有债权(包括未来债权)及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我方,转让金额为我方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份额的价值,优先于其债权的剩余部分。如果客户出售我们的货物(连同不属于我们的其他货物)或用我们的货物制造的物品,或将我们的货物与第三方的可移动物品进行组合、混合或调配,并获得了包括其其他服务在内的索赔权,则客户特此将该索赔权连同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我们,转让金额为我们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份额的价值,并优先于其索赔权的剩余部分。这同样适用于因我方货物加工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其数额为我方未付索赔总额。  

我们在此接受客户的转让声明。  

6. 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客户必须应我们的要求,向我们提供这些索赔的个别证明,并将已发生的转让通知后续买方,同时要求他们向我们支付不超过我们索赔总额的款项。  

7 我们还有权随时将转让事宜通知后续买方,并向其收取索赔。  

8. 如果客户收回了转让给我们的部分债权,他在此将这些部分债权的剩余债权转让给我们。客户不得将其对后续买方的索赔权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其抵押或与后续买方约定禁止转让。  

9. 如果第三方接触保留货物,特别是第三方扣押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权利,客户应注意我们的所有权并立即通知我们;客户应向我们提交干预所需的所有文件。  

10. 如果作为担保和/或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交付的物品的价值超出我方索赔总额的 20% 以上(不仅是暂时超出),我方有义务应合同方的要求解除该范围内的担保。交货价格(含增值税,不含折扣)是确定担保金额的决定性因素。  

11. 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我们全额支付因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索赔后转移给客户。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应获得其转让给我方的债权,以确保我方的债权。 

12 如果根据交付货物所在国的法律,所有权保留无效,则买方必须应我方要求提供同等担保。如果买方不满足这一要求,我们可以要求买方立即支付所有未付发票,而不考虑约定的付款条件。 

§ 7 责任 

1. 无论法律依据如何(不可能、延迟、瑕疵履行、违反次要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引起的其他义务以及未经授权的行为),均排除对我方的损害赔偿要求。这一点不适用: 

- 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 在下列情况下,赔偿其他损失 

a) 这些责任是由于我们或我们的管理人员故意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 

b) 违反了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而这些义务是由合同产生的,履行这些义务首先使合同的正常执行成为可能,合同方依赖于遵守这些义务,并且也可能依赖于遵守这些义务; 

c) b) 项未涵盖的义务被故意违反或因简单代理的重大过失而违反。  

2. 在第 1 b) 和 c) 种情况下,责任仅限于对典型的可预见损害进行赔偿。  

3. 在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的免责或责任限制范围内,这也适用于雇员、工人、职员、代表和 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4. 上述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  

5. 如果客户不要求赔偿损失,而是要求我方赔偿其因依赖收到履约而产生的费用(《德国民法典》第 284 条),则这些费用的金额应限于合理的第三方本应产生的费用。  

6. 只有在我方有过失但不属于履约缺陷的情况下,客户才有权撤销合同。 

§ 8 可持续性和行为准则 

1 可持续性这一主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对我们来说也非常重要。 我们对 "企业社会责任 "的理解基于 "生态、经济和社会责任 "三大支柱。我们遵循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方法和 CSRD(企业社会责任指令)的要求,按照 GRI 标准编制法律规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从而履行由此产生的文件义务。 

2. 我们按照 17 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行事。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peter-lacke.com/csr.  

3 我们在《行为准则》中规定了遵守一般商业原则、公平竞争、人权、劳工和社会标准、环境保护和产品安全的要求。 

4 我们还希望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遵守这些原则,并依法落实可持续发展问题。  

§ 9 履行地、管辖地及其他 

1. 客户在业务关系中有权对我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得转让,但《德国商法典》第 354 a 条所指的金钱索赔除外。  

2 所有交货和付款的履行地均为 Peter-Lacke 的注册办事处。  

3. 对于直接或间接由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包括汇票和支票诉讼,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彼得-拉克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专属管辖地。  

4. 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合同双方之间的整个法律关系应完全受德国法律管辖,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除外。  

5. 如果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中的个别规定或其他协议框架内的规定失效或无效,这不应影响任何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有效性。 

研究与进一步发展

PETER/LACKE,我们提倡并鼓励培训和学习计划 为了公司的利益 我们目前支持大量 员工在工作之余学习我们还提供广泛的进修课程和研讨会。

通过所谓的 "职业生涯门票",我们在全球范围和不同地点奖励项目,并为员工提供申请机会。